学生违纪处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学院管理,维护正常的教学秩序,营造良好的学习与生活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学院在籍的全日制学生和成人教育学生。
第三条 对学生的处分坚持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教育与处分相结合的原则,保障学生申诉权的原则。
第四条 在籍学生在校外参加实习、社会实践等活动如有违纪行为的,参照本制度执行。
第二章 学生处分项目
第五条 学生违反校纪校规,视情节轻重、认错态度、悔改表现等,给予相应的处分,处分决定存入学生个人档案。
对于情节轻微,不给校纪处分的,由学生所在的二级学院给予通报批评,督促其改正。通报批评不存入个人档案。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处分酌情予以加重:
(一)认错态度不好者;
(二)订立攻守同盟,故意给调查工作制造困难者;
(三)违纪受处分之后再犯者;
(四)对检举揭发人、证人或管理工作人员进行谩骂、威胁、恐吓、打击报复、人身攻击者;
(五)在校外违纪,造成恶劣影响者。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酌情减轻处分:
(一)主动承认错误并及时改正者;
(二)主动提供情况揭发他人违法违纪行为,经查证属实者;
(三)主动挽回损失和影响,或积极阻止危害后果发生、发展的;
(四)因无法抗拒的原因或紧急避险造成违纪违规者。
第八条 凡受处分者,附加下列处罚:
(一)取消本学年内奖学金、各种奖项、国家助学贷款申请资格。处分解除前,不能发展为中共党员;中共预备党员不能转正。
(二)被开除学籍的学生不发给学历证明。
第九条 解除处分
(一)学生受处分后表现较好,思想积极进步,热爱集体,文明守纪,成绩显著,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本人可申请解除处分。
1.受警告处分、严重警告处分时间已满6个月的;
2.受记过处分时间已满8个月的;
3.受留校察看处分时间已满12个月的。
(二)解除处分的批准条件
1.违纪学生受处分后,确有悔改表现,态度端正,无任何违规违纪现象的;
2.在学习、工作、生活中表现良好,进步明显的;
3.有特殊贡献、特殊立功表现、专业学习成绩突出的;
4.符合第九条第一款所列条件之一者。
(三)申请解除处分的程序
1.受处分学生向学院呈交解除处分的书面申请,并填写《湖南大众传媒职业技术学院违纪学生解除处分审批表》;
2.经受处分学生所在班级辅导员召开班级会议进行民主评议,由所在教学系及二级学院领导签署意见后,报学院学生工作处。
3.学生工作处根据教学系及二级学院报送的意见进行复审,提出处理意见,报学院主管领导审批;
4.学院主管领导审批签发后,学院下达文件执行。
5.学生解除处分的相关材料分别存入学院文书档案和学生个人档案中。
第三章 学生违纪行为和处分类型
第十条 学生有下列行为之一者,视情节较轻和悔改态度,给予记过直至开除学籍的处分:
(一)有违反四项基本原则的言论和行为者;
(二)策划、组织、煽动、强迫他人罢课、罢考、罢餐者;
(三)泄漏国家秘密、影响国家安全者;
(四)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游行示威法》的有关规定,策划、组织、参加未经批准的游行、示威活动;或煽动闹事,扰乱、破坏社会秩序或学校秩序,破坏安定团结者;
(五)张贴、投递、散发反动传单、大小字报或通过网络以及其他途径散布反动言论、混淆视听、制造混乱者;
(六)组织、参加非法组织,从事非法活动,出版非法刊物者;
(七)在学院内进行非法宗教活动者;
(八)违反学生社团管理规定,组织成立未经批准的学生社团并开展活动,出版刊物,或以学生社团名义开展非法活动,或有其他违反学院关于学生社团管理规定并造成严重后果者;
(九)卖淫、嫖娼行为当事人及参与者。
第十一条 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受到司法部门处罚者,给予下列处分:
(一)被判处管制、拘役、徒刑或劳动教养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二)被裁决为行政拘留者,视情节轻重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无罪释放者除外);
(三)被裁决为治安警告或治安罚款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四)被裁决为单独罚款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十二条 有下列行为者,除追回赃款、赃物并赔偿损失外,视情节给予以下处分:
(一)有盗窃、勒索、诈骗、冒领、侵占行为尚未造成经济损失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1.作案价值不足200元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2.作案价值200元以上,500元以下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3.作案价值在500元以上,1000元(含1000元)以下者,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4.作案价值1000元以上者,移交公安部门处理,并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5.多次作案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二)偷窃公章、保密文件、档案等物品者,视其情节,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三)盗用他人(含单位)账号或各类通讯卡和密码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四)拾物不还、非法占有遗失物或他人财物,视其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五)为作案者望风,提供信息、作案工具或进行掩盖、窝赃等,可以比照作案者处理;
(六)共同作案的,区分责任,一并处理。
第十三条 寻衅、滋事、打架斗殴致人人身伤害者,肇事者除应赔偿经济损失,承担受害者医疗费用外,视其情节给予以下处分:
(一)寻衅滋事,挑起事端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二)殴打他人或互殴,尚未致伤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三)殴打他人致轻微伤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打人致轻伤者,移交公安部门处理,并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四)殴打他人致残者,移交公安部门处理,并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五)持器械打人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六)私藏管制刀具,或为打架者提供器械未造成伤害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七)结伙斗殴或勾结校外人员打架者,加重处分,为首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八)以“劝架”为名,偏袒一方,致使事态扩大或造成伤害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九)策划、怂恿、挑唆、用言词侮辱或用其它方式触犯他人,引起事端或激化矛盾,未造成打架后果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造成打架后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十)目击事件过程而故意为他人作伪证,妨碍调查处理工作正常进行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十一)打架后,以“私了”为名勒索财物者,给予记过处分。
第十四条 对违反考场纪律,考试作弊者,视情节分别给予以下处分:
(一)未经允许在测验、考查、考试时携带与考试内容有关的书籍、资料进考场,不按要求集中存放者,按违反考场纪律论处,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二)对考试时获取他人答题信息或为他人提供信息,闭卷考试翻看书籍、资料者,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三)由他人代替考试和替他人参加考试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四)诱使、胁迫教师更改评分或向教师提出无理送分要求,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五)窃取考题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六)作弊手段恶劣(盗窃试卷、抢夺他人试卷或抄袭答卷、威胁引诱、组织集体作弊、出资请人代考、收费为人代考、伪造证件、行贿、利用通讯、存储设备以及其他技术手段在考场内外作弊或串通作弊等),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七)在全国性和全省性的各种考级、考试、学习竞赛中有欺骗、作弊行为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八)策划、参与罢课、罢考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为首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第十五条 无故缺勤者,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以下处理和处分:
(一)每学期累计旷课19学时以下者,全院通报批评;
(二)每学期累计旷课20—29学时者,给予警告处分;
(三)每学期累计旷课30—39学时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四)每学期累计旷课40—49学时者,给予记过处分;
(五)每学期累计旷课50—59学时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六)每学期累计旷课60学时(含60)以上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七)学生在上一学期因旷课、缺勤受处分后,仍屡教不改,又继续在本学期旷课、缺勤者,视情节提高一档,加重处分;
(八)一学期一门课程旷课时数达计划课时50%者,取消该课程的考试资格,按课程重修处理。
(九)学生迟到、早退3次按旷课1课时计,迟到、早退25分钟以上者,按旷课1课时计。
第十六条 以任何形式(包括网络)参与赌博者,除没收赌具赌资外,视情节轻重给予以下处分:
(一)一般参与者或初次参与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为首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情节严重或屡犯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二)为他人提供麻将、扑克牌等赌具或赌博场所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三)组织赌博、屡次参与赌博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四)在场围观或知情不报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五)由赌博引起打架、斗殴或造成其他后果者,参照其他条款加重处分。
第十七条行为低劣、道德败坏、生活作风越轨者,给予以下处分:
(一)男女生在共场所举止不端,不听劝阻,造成不良影响者,视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二)无理纠缠异性,妨碍他人正常学习、生活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三)在学生宿舍内留宿异性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知情不报或为违纪者提供方便的,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四)观看、制作、传播淫秽书刊、录像及其它淫秽物品或涂写淫秽文字、书画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五)访问不健康网站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六)酒后肇事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七)恶意拨打特种紧急电话及学校急用值班电话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第十八条 损坏、破坏他人或公共财物、教学设施、消防设施者,除承担经济赔偿责任外,视情节分别给予以下处分:
(一)对故意损坏他人或公共财物(设施)价值不足100元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二)对故意损坏他人或公共财物(设施)价值100元(含)—300元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三)对故意破坏公物(设施)造成300元(含)—500元损失,致使学校教学、生活秩序受到影响者,视其情节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四)对故意破坏公物(设施)造成500元(含)以上损失者,移交公安部门处理。并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五)由于过失,给国家、集体和个人财产造成严重损失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六)违反消防安全管理法规、条例,擅自动用、损坏消防器材、设备者,除照价赔偿外,视后果轻重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十九条 损害校园文明建设,破坏环境卫生、扰乱正常的教学、生活秩序者,分别给予下列处分:
(一)破坏校园环境卫生,不听劝阻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二)随意践踏草坪、毁坏花草树木屡教不改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三)在公共设施上乱涂、乱画或未经许可张贴、散发广告、海报,经教育仍不改正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四)在公共场所大声喧哗、打闹、起哄、酗酒等影响他人正常学习、生活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五)故意摔、砸、焚烧物品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六)在非体育活动场所打球、踢球等,经劝阻无效者,给予通报批评或警告以上处分。
第二十条 学生在校学习、实习期间以及节假日、双休日期间,违反校规校纪或出现意外事故者,分别给予以下处分:
(一)学生因不遵守纪律或操作规程而造成事故者,学院不承担任何责任,同时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二)学生个人擅自到校外参加活动,发生事故者,全部责任由本人承担,学院视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如不能坚持正常学习,给予退学处理。
第二十一条 对违背个人诚信的,分别给予以下处分:
(一)弄虚作假、骗取学校奖学金、助学金、困难补助、国家助学贷款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二)私自涂改、伪造证件和证明或仿造他人签字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二十二条 违反国家、学校网络管理规定,扰乱网络管理秩序,视其情节,给予下列处分:
(一)私自提供网络服务,发展网络用户,为他人提供网络接口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二)擅自将自己的IP或邮件地址借给他人使用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三)通过网络发布不良信息(制作、复制、存储、张贴、传播封建迷信、淫秽色情、暴力凶杀及其他非法音像、影视、文字作品或其他有害信息),捏造或歪曲事实,散布谣言,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或机构,扰乱网络管理秩序,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四)私自安装、配置网络系统,盗用或滥用网络资源;盗用IP地址或邮件地址,冒用他人或组织名义行事;影响网络正常使用或运行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五)利用网络泄露国家和学校机密者,视情节和后果,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六) 制作、传播计算机病毒或实施妨碍计算机及网络安全行为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造成网络及管理系统等毁坏者,除赔偿损失外,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三条 对其他违纪行为的处分:
(一)擅自在学生宿舍(公寓)外住宿或夜不归宿者,情节严重且经批评教育后仍不改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二)一学期内无故晚归达到三次者,给予警告处分;达到四次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超过五次(含五次)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三)未经批准留宿校外人员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留宿异性者,视情节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四)不遵守公寓管理规定,在宿舍(公寓)内私自拉接电源,使用禁用电器和其它炉具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五)凡因使用违禁电器引起火灾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并负责赔偿全部经济损失;造成重大损失者,将追究法律责任,并给予开除学籍的处分。
(六)在宿舍(公寓)内从事以盈利为目的经营活动,不听劝阻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七)侮辱、谩骂、诽谤、诬告、陷害他人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八)隐匿、毁弃、私拆他人邮件或妨碍他人通讯自由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九)盗用、冒用组织或他人名义为已谋私利者,除赔偿损失外,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因此引发事端造成后果者,加重处分。
(十)恶意骚扰、恐吓、威胁他人或组织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十一)伪造、贩卖各类证件、印章和证明文件、材料、或以其他不正当手段、方法来达到个人目的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拒绝、妨碍工作人员或管理人员执行公务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十二)私自下湖(河)游泳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由个人承担全部责任。
(十三)擅自将易燃品、易爆品及危险品带回宿舍不听劝阻者,除没收物品外,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十四)擅自在寝室喂养宠物,不听劝告者,除将宠物处理外,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十五)已做退学处理,但不在规定时间内办理离校手续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四条参与从事非法借贷,或借贷行为给学校正常教学秩序造成不良影响的,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第二十五条 本条例未列举的违纪行为,确需给予处分的,可参照相关条款予以处分。
第四章 学生处分的管理权限和处理程序
第二十六条 记过以下(含)处分由二级学院自行研究决定并报学院学生工作处备案。
第二十七条记过以上违纪处理程序
(一) 报批与审批
1.对学生的处分由违纪学生所在二级学院向学生工作处写出处分意见,并附有关材料,由学生工作处草拟处分决定报学院领导审批;
2.在对学生做出处分前,提出处分建议的二级学院须告知学生拟受处分的等级、原由和依据,并听取学生或其他理人的陈述和申辩。
3.二级学院与学生工作处对学生处分意见不一致时,由学生工作处提请学院主管领导、院长办公会审议确定。
(二) 成文、发文和通报:
1.处分决定由学院行文后送达各二级学院、有关处室并呈学院领导,其中违纪学生所在二级学院一式四份(二级学院存档、寄送家长、学生本人、辅导员各一份);
2.各二级学院接到处分决定后,应及时召开学生大会,宣布处分决定。违纪学生所在二级学院还要责成受处分的学生在大会上作检讨;同时,学生工作处负责在五天申述期限结束后,将违纪学生的处分决定在全院范围内张贴公布。
(三)事后处理工作
1.受开除学籍处分者,在接到处分决定后的五个工作日内办理离校手续,户口迁回原籍,档案寄回生源地(家庭所在地、单位)的教育主管部门。逾期不办的,由学生所在二级学院按规定程序代为办理。
2.学生本人对处分决定不服者,可在处分决定下达后的五个工作日内,向所在二级学院提出书面申诉,所在二级学院应及时处理,将将处理意见呈学院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处理。
3.对学生的处分不得撤消,处分材料应真实完整地归入学院文书档案和学生本人档案。
第二十八条学生违纪后的调查取证工作
1.学生违纪行为由学生所在二级学院负责调查取证。
2.调查取证材料主要包括:①与违纪事实有关联的物证、音像、影像资料等;②违纪学生的陈述、检举材料等;③被侵害人签名的陈述、检举材料等;④证人签名的证言;⑤学生所在二级学院及有关单位的综合材料;⑥司法机关的裁决书和有关部门的仲裁、决定、复议等。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本制度由学院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