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生困难资助制度
为帮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克服经济困难,顺利就学并完成学业,根据教育部、财政部有关《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指导意见》,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一章 组织机构
第一条 学院成立由主管学生工作的院领导为组长的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协调学院的财务、人事、学工、教务、科研、后勤、团委等部门,指导学生资助管理机构开展相关工作。
第二条 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具体负责困难学生资助的日常管理工作。学生资助管理中心与学生工作处资助科合署办公。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具体负责组织和管理全校困难学生的资助工作。
第三条 各二学院成立由党总支书记任组长的学生资助工作组,负责做好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资格认定和审核工作。
第二章 申请与评审
第四条 困难资助学生的基本申请条件:
(一)具有学院学籍的全日制在校学生。
(二)家庭经济确有困难,经申请国家助学贷款后仍不能支付在校学习期间的全部或部分学习、生活费用。
(三)努力学习,奋发向上,成绩合格。
(四)能够积极参加勤工俭学活动。
(五)遵守国家法律和学院有关规章制度。
(六)以下情况优先考虑:烈士子女,孤残学生,下岗职工子女,老、少、边、穷地区学生,父母患重病或丧失劳动能力的学生。
第五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原则上不能认定为困难资助对象。已认定者,也可根据下列标准重新审核,直至取消其受助资格:
(一)有与其家庭经济困难状况不相符的高消费行为或奢侈消费行为者;
(二)无特殊原因在外租房居住者;
(三)经常出入营业性网吧、通宵上网者;
(四)在提供的相关证明材料中弄虚作假者;
(五)在校期间受到处分者。
第六条 困难学生助学金的评审工作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七条 困难学生助学金按学年申请和评审。每学年在10月左右申请和评审一次。
第八条 评审程序:
(一)各二级学院分别成立相应班级评议推荐小组和二级学院评审工作组,负责对学生个人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进行审核。
(二)学生对照评定条件自愿提交申请材料。
(三)二级学院经审核后,对符合评选条件者,由学生填写申请表格。
(四)由学生所在班级进行班级民主评议推荐。
(五)二级学院评审,确定初审名单,加盖公章并提交给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核。
(六)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对各二级学院上报初审名单进行汇总,并进行全院公示,公示时间为5个工作日。
(七)学生资助管理中心上报教育厅备案,同时造表交学院财务建设处发放助学金。
第三章 标准与比例
第九条 困难学生助学金的种类及金额:
(一)国家励志奖学金:每人每年5000元。
(二)国家助学金:一等每人每年4000元;二等每人每年3000元;三等每人每年2000元。
第四章 发放与管理
第十条 困难学生助学金的发放
学院财务建设处按照学生工作处每年提交的困难学生助学金获得者名单,依照国家和学校标准为学生发放助学金。由财务建设处统一发到学生个人银行帐户。
第十一条 困难学生助学金的管理
(一)学院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从事业收入中足额提取4%-6%的经费用于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二)财务建设处要对助学金实行分账核算,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挤占、挪用。
(三)困难学生助学金的评审要公正,发放要及时,确保用于资助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二条 本制度由学院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